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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开始生效的重要财税法规!

中益吉城    2015/2/27  

一、xxx税务法规


1、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

生效日期:201521

内容提要:明确了一般反避税的适用范围和判断标准、税收利益的含义、避税安排的主要特征等概念和问题。制定了一套严谨的一般反避税管理程序,贯穿立案、调查、结案三个阶段,并对每个阶段中不同层级税务机关承担的职能和权限作出详细且具有操作性的规定。赋予被调查企业提出异议、申请救济、协调解决争议等权利。

2、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

生效日期:201521

内容提要:重大税务案件的范围是: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需要审理的案件,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重大税务案件采取书面审理和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

3、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

生效日期:201521

内容提要:本次办法修订重点完善了免税图册管理、退税管理、xx计税价格制度、完税证明管理、税源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了车购税征管制度,使得车购税的缴纳工作更加便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9

生效日期:201521

内容提要:为配合消费税制度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由从事轮胎、酒精、摩托车等产品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

生效日期:201521

内容提要: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15]16

生效日期:201521

内容提要: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二、地方税务法规

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的公告

发文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

生效日期:201521

内容提要: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行裁量基准制度。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强制程序指引(试行)》的公告

发文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

生效日期:201521

内容提要:明确了查封、扣押,冻结存款,扣缴存款,拍卖、变卖四项税务行政强制程序以及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发文字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

生效日期:201521

内容提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实名检举人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皖地税发〔2014107

生效日期:201521

内容提要:纳税信用管理是指安徽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

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字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16

生效日期:201521

内容提要: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情形、申请程序、清税核查、结果处理、法律责任等事项。

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目录和流程图的公告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

生效日期:201521

内容提要:包括:税务登记类、账簿凭证管理类、纳税申报类、税款征收类、税务检查类、xx管理类、xxx证类、纳税担保类和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类9大类,54小项内容

三、国务院:相关云计算企业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称将加大对云计算企业的财税政策扶持力度。采取无偿资助、后补助等多种方式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力度,引导社会投资,支持云计算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将云计算企业纳入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范畴,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电池、涂料征消费税 5个征管问题新出台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对自201521日起对电池和涂料(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明确了以下5个征管事项:

1、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

2、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涂料税款抵扣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4、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当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

5、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含免税)应当按规定填报《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或《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税务总局:已取消48项税务行政审批 2015年再取消20

1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2015年第一次新闻通报会,通报2014年税收收入任务完成情况和推进税收现代化、营改增、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等工作进展情况,并公布2015年推出的10项税收管理改革创新举措。20142月,税务总局公布了全部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税务行政审批目录化管理,锁定了审批项目的底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8月份,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了29项非行政许可,2015年还将再取消20多项。在减少审批事项方面,税务总局提出了取消审批事项的时间表和路径图,2014年共取消48项税务行政审批,并清理了一批同取消、下放审批项目相抵触的文件和制度。

据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中国税务报社社长郭晓林介绍,放管结合是税务部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原则,在将该放的放到位的同时,税务部门不断强化取消审批事项后续管理,将该管的管好。对取消和下放的所有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税务部门均制定了后续管理办法和措施,并把后续管理融入到xx管理、申报管理等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推进后续监管精细化和税收风险管理常态化。

郭晓林表示,一年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产生了积极效应。一是经济效应。激发了市场活力,释放了改革红利。如取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核准审批项目,促使受惠面提高至90%以上。二是法治效应。既还权给纳税人,又还责于纳税人,进一步明晰了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降低了执法风险,促进了税收遵从,增强了纳税人主体意识和法治观念。三是服务效应。推动了纳税服务升级和规范,由管制向服务转变。四是管理效应。取消行政审批,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备案管理、优化申报管理、加强风险管理、强化信用管理,倒逼税收管理深化和变革,税收管理正不断走向善治。

税费变化不明显 新车辆购置税政策解析

21日新的车辆购置税政策正式实施,新政策中将xx计税价格的依据扩大到了经销商实际销售提供的车辆价格新来来核定计税价格,那么消费者是否真的可以减少缴纳费用呢?

1、车辆购置税怎么计算?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是购买应税车辆支付给销售者(多为4S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价外费用包括了向购车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不过大家购车时候的销售方收取的代办保险的保险费用、车辆上牌费用不计算在内。

在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时候实行的是从价定率的计税办法,国产汽车购车xx中均含17%的增值税,而计征购置税时需要剔除17%的增值税,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xx价÷1.17,然后再按10%征收购置税,例如汽车xx为10万元,购置税则为100000÷1.17×0.1=8547元;进口车汽车由于包含关税,购置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2、新规纳税依据有了哪些改变?

新规中的价外费用与老的购置税规定有了一定的修改,删除了原规定的返还利润、补贴、代收款项和代垫款项,这样便于征纳双方对号入座实际操作。不过根据大多数消费者实际购车来看,其实这部分的修改对消费者影响不大,因为即便是在老办法实施的时候,一些价外费用也并不真正的与车价一起开票。

3、新规对消费者有哪些影响?

新规定其实只是完善了xx计税价格、缴税期限等等情况,对于大多数消费者来说普通车辆的价格变动有限,因此xx完税价格的差距也并不明显;对于部分豪车来说,动辄十几万的降价反应到购置税上还是比较明显的,消费者也将能够少缴一部分税款。消费者购买个别未备案的全新上市车型,也不需要再长时间等待国税总局数据库的更新而影响车辆上牌等一些列手续的办理。

4、总结:

新的购置税政策对于大部分车型来说实际的纳税标准并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因此实际的缴税费用也没有出现大幅度的调整,只是计税价格信息更新更加接近市场价格的真实变化和反应。

房企预计迎来土地增值税清算高潮

2013年底以来,国家层面及各地方都在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

2013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表示要深入开展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全面提高土地增值税征管质量,并对此提出一系列要求。随后,包括广东、海南、河北、湖南、吉林、新疆、大连、青岛、江西等地纷纷公布了2014年度土地增值税清算计划、调整土地增值税征收政策、制定完善规范的土地增值税征管政策文件。

整体来看,各地方土地增值税征收政策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预征率的提高,比如新疆自201441日起,将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以内调整为3%以内,各个地方有一些细微的差异,但大多数地方的预征率集中在2%~5%之间。二是对清算主体的强调,例如广东在20147月发文,明确了房企、中介机构和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特别强调了土地增值税清算主体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对清算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在具体操作层面,去年以来,各地方税务机关基本上是先开展排查工作,摸底当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然后确定应清算和可清算项目。同时,进一步规范、完善清算政策、流程,统一执行清算口径,集中力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

这也意味着,房企将迎来一轮土地增值税清算高潮。

对于那些操作规范的大型房企来说,这或许不会有太大影响,因为有规模相当的计提税金时刻准备着。但对于缺乏资金、计提不规范的企业来说,这可能就成了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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