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八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办理程序:1、申请企业或个人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经贸委窗口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2、窗口审查、受理; 3、市经贸委审核; 3、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经贸委审批。
申报材料: 1.填写《煤炭经营企业资格申请表》
2.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3.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
4.储煤场地所有权资料复印件;
5.质检部门出具的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施合格证明
6.环保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7.法定代表人工作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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