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0环境体系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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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O14000环境体系国家示范区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相对独立管理职能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风景(名胜)旅游区。   2、本区具有统一的管理机构,例如: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并具有一定的政府行政职能。   3、本区管委会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环境标准和ISO14001标准建立了环境管理体系。   4、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中的相关目标、指标和“一控双达标”目标有可能的就列入环境管理体系目标、指标中。   5、环境管理体系运行6个月以上,并通过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认证。 9、我国为什么实施ISO14000系列标准建立了什么管理机构?职责是什么?   为了统一领导我国的ISO14000认证工作,国务院于1997年4月21日,国办函[1997]27号文件批准同意成立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简称指委会),并于1997年5月27日召开了成立大会。指导委员会的成立樗着我国推行ISO14000系列标准工作又迈出了新的一步。   ISO14000环境体系指导委员会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主任,国家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担任{dy}副主任,国家商检局、国家计委、经贸委的有关领导担任副主任。   委员会由33个部门和单位的代表组成。   ISO14000环境体系指导委员会下设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的认证注册机构,从体制上和制度上为我国的ISO14000认证工作提供保证,也为认证/注册的国际互认奠定基础,从而使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做到“一套标准,一种制度和一种证书”。   ISO14000环境体系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由国家环保局科技标准司标准管理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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