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刑事辩护律师-森合律师石克俭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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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市刑事辩护律师-森合律师石克俭辩护词(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潘某购买和xx三名婴幼儿。根据法律规定,该指控将有可能对潘某予以{zg}为死刑的处罚。经过两天的庭审后,石克俭律师在法庭上为其作了精彩的辩护,{zh1}法庭认定潘某xx两名婴儿,量刑八年。) 辩 护 词—— 针对起诉书的指控,结合两天来的法庭调查,现依据案件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对起诉书指控的第3起案件应当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指使他人购买2名男婴(第3起案件)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叶静出具的潘某“抓获经过”和李麦云(李艮霞)的供述看,潘某让人购买男婴的事实是其归案后主动交待的。“抓获经过”称是根据李麦云提供的线索对潘某实施了抓获,而从李麦云(李艮霞)的供述看,她仅仅知道潘某说过要卖给她一个女婴,昨天辩护人对李某的询问也证明了这一点。由此可见,潘某是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另外犯罪线索的情况下主动交待了其指使他人xx2名男婴的犯罪事实,并且该事实与公安机关所掌握的线索相比罪行显然较重。根据{zg}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且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潘某的主动交待符合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条件。 二、起诉书指控潘某xx女婴(第6起案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女婴的来源不明。 起诉书称潘某指使潘铁等人到四川西昌从向留聪处购买一名女婴……。详情请登陆http://www.fl168.com/Lawyer2133/View/12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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