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注册认证机构认证符合技术标准的终端设备,附加技术适用标志。
任何人都可以向注册认可(2)外观设计证明(电信商法第56条) 设计认证是对终端设备是否符合技术标准的判断,注册认证机构在设计、制造等处理阶段对质量控制方法(确认方法)的适用性进行判断,是一种认证体系进行。 由于目标不是终端设备本身,而是终端设备的设计,实际终端设备是在认证后制造的,这与技术标符合性认证不同。 获得设计认证的人(认证经销商)履行《电信商法》规定的设计符合性义务后,将在制造的终端设备上加贴技术适用性标志。 终端设备的制造、销售、进口、维修、检验、加工等企业可以向注册认证机构申请设计认证。(3)符合技术标准的自我确认(电信业务法第63条)技术标准符合性自我确认是由总务省令规定的终端设备(特定终端设备)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定义为对 其他用户的通信造成显着干扰的风险较小。需要自己确认设备的设计符合电信业务法的技术标准,并确保基于设计的所有特定终端设备都符合设计。这是一个可以做到的系统只有当它被认为可以做到的时候。 技术适用性标志是在制造商或进口商(通知人)自己确认并通知内务和通信部长履行了电信商业法规定的设计符合性义务后,附加在制造的终端设备上的。 只有特定终端设备的制造商或进口商才能进行符合技术标准的自我确认。标志和说明书要求标签要求由 EC-CAB 认证的设备的标记、符号和识别代码的加贴应符合 MPHPT(现为 MIC)2001 年第146号条例,并基于日本和欧洲之间的MRA。标志的一般形式如下:Symbol Identification code制造商必须贴上以下已获得 Telefication 批准的标志,如TXyynnnn 201或者,如果空间不允许,可以将标识字段放在符号字段下认证号识别x: 表示终端设备类型终端设备类符号连接电话设备的终端设备A连接无线寻呼机设备的终端设备B终端设备连接综合数字通信设备C连接到专用通信线路设备或数字数据传输设备的终端设备D互联网协议终端设备连接到电话设备E互联网协议终端设备连接到移动通话设备F注: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终端设备在结构上是集成的,则应列出相应的符号。2,yy: 表示年份3,nnnn: 表示分配的序列号4,201表示注册认可机构的识别码标识尺寸标记的尺寸应为直径3毫米或更大。如果设备的体积为100 cc 或更小,则尺寸应为直径3mm 或更大。说明书要求:如果是用在5.15-5.35GHz 的产品,请额外写上一下语句“5GHz product for indooruse only”或“電波法により5GHz 常は屋内使用に限ります”。用在5.47-5.72GHz 的产品可以用在室内或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