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电池法规检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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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电池法规

    1、欧盟电池相关法规指令

    2006年9月26日,2006/66/EC 电池与蓄电池及其废弃物指令颁布,该指令于2008年9月26日生效,主要针对电池生产和回收报废。

    2013年12月10日,欧盟官方发布新指令2013/56/EU,对电池指令2006/66/EC进行了修订,新指令于2015年7月1日生效。

    2020年12月10日,欧盟官方发布《新电池法规提案》,拟废除欧盟原有的电池指令,包括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在内的关键要员,提出并发布了修订意见。2022年3月10日,《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以下简称《新电池法》)在欧洲会议(全体会议)中xx表决通过,在《新电池法规提案》基础上进行修改,增加部分内容。

     

    2、管控电池

    《新电池法》将电池分为便携式电池、车用电池、工业用电池、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和轻型交通工具电池五类,要求所有进入欧盟市场的电池都必须遵守该法规。

     

    3、新规解读

    《新电池法》涵盖电池整个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在较多方面都提出了“新”要求:

    “新”在碳足迹要求。《新电池法》要求轻型交通工具电池和内部存储能量超过2kWh的电动汽车电池与可充电工业电池计算产品生产周期的碳足迹,未满足相关碳足迹要求的,将被禁止进入欧盟市场。碳足迹要求分阶段实施:首先是信息披露,根据授权法案制定碳足迹声明;其次是进行分级,在电池上清晰地标注对应的碳足迹性能等级;设定强制性限值,需附有技术文件证明声明的生命周期碳足迹值低于欧盟设定的生命周期碳足迹阈值。

     

     

     

    二是“新”在电池生命周期各阶段的要求。

    1)在生产阶段,主要是电池的可持续性和安全性、标签和信息两方面要求。针对电池的可持续性和安全性,《新电池法》要求:

    ①限制有毒有害物质含量;

    ②特定电池的碳足迹要求;

    ③电池需达到一定的电化学性能和耐用性,并且未来将逐步淘汰不可充电电池;

    ④再生原材料、便携式电池的可拆卸性和可更换性等。

    针对电池的标签和信息,法规要求制造商应在电池标签上注明规定信息,以便终端用户使用和回收。

     

     

    对于汽车产业需要重点留意的动力电池,其电池标签上应含有基本信息(制造商信息、电池类型等)、容量信息、分开收集符号与超限物质化学符号等信息。针对内部存储能量大于2 kWh的动力电池还应包括一个电池管理系统,该系统包含有关电池健康状态和预期寿命参数的数据。此外,动力电池还应有二维码标签以便访问相关信息。

     

     

     

    2)在质量把控阶段,电池制造商需按规定程序开展合格评定,其中碳足迹、再生原材料成分及供应链尽职调查需经有资质的机构验证。

     

    3)在经营管理阶段,市场主体(电池制造商、进口商、经销商)有义务制定供应链尽职调查计划,以评估和降低与原材料采购有关的风险。

     

    4)在报废回收阶段,电池制造商应自费组织废旧电池的分类收集、运输、回收处理等事宜。同时法案规定了回收目标,并提出随着回收技术的进步,欧盟将逐步提高回收目标。

     

     

     

    三是“新”在电池的信息和市场管理要求。

    为便于电池的信息追溯,加强审查管理,欧盟决定在2026年1月1日前建立电池全生命周期信息追溯平台。该平台将包含内部存储能量大于2kWh的可充电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的信息,分为公众、市场主体和市场监督部门三个级别的访问权限。同时法规规定了欧盟市场监督流程、电池控制和保障程序,并要求缔约当局和缔约实体应采购低碳电池,在联盟内营造良好的低碳电池市场氛围。

    同时相较于原有的《电池指令》,《新电池法》电池类型更细化、生产要求更多、目标要求更高、责任要求更为复杂,力图用更严格的要求驱动电池产业绿色低碳转型。

     

     

    4、管控物质

    目前电池指令对铅,镉,汞三项有害物质进行管控,管控情况如下:

    禁止生产和销售汞含量超过5ppm的电池或蓄电池

    禁止生产和销售镉含量超过20 ppm的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池(豁免产品:紧急和警报系统,包括紧急照明和医疗设备)

    含铅超过40ppm的电池或蓄电池,应在电池上标注其相应金属的化学符号:Pb

     

    5、标签要求

    所有电池、蓄电池应带有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

     

    若电池、蓄电池存在以下情况:镉含量>20ppm,或铅含量>40ppm时,需按下图进行标识,并标注元素的符号。

     

    电池指令对于标识尺寸也有明确规定,且化学符号所占的面积至少为打叉轮垃圾桶标志的四分之一,标识原则上应标识在电池本体上,若因面积所限,可标识在其包装上,电池本体无需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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