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附申报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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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y}条  为创新我市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0551-65300518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借转补”投入方式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借转补”实行“设定具体目标,合同管理,先预拨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后再全部或部分转作补助”的拨付方式。

    第二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条  “借转补”项目申报、立项及资金拨付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发布项目操作细则,明确预期绩效目标。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在当年确定的资金扶持额度内,提出实施“借转补”投资项目的申报要求、支持条件、筛选程序等。项目实行属地申报,各县(市)区、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材料,要明确承诺项目建设具体起止时间和预期绩效目标,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

    2.项目评审。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科学评审、竞争择优。根据专家的评审结论,确定拟扶持的项目并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

    3.预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确定后,按约定的预期绩效目标,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统一与各县(市)区、开发区签订合同。各县(市)区、开发区再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合同。市级产业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至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再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以预拨专项资金方式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五条  项目绩效考核。根据“借转补”项目实施期限,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会同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单位,对照合同约定的预期绩效目标,按有关评价指标对“借转补”项目进行评审。

    第六条  预拨专项资金转作补助。根据评审结果和合同约定,对项目进行分类处理:

    1.项目达到全部预期绩效目标的,根据合同约定,将预拨专项资金全部转为财政无偿补助。

    2.项目未达到全部预期绩效目标的,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逐级收回相应比例的预拨专项资金,并对收回的资金按同期xx基准利率加收资金占用费。

    3.如存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逐级收回全部预拨专项资金,并按同期xx基准利率加收资金占用费,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同时严肃追究县(市)区、开发区行业主管和财政等申报部门的责任,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七条  市级收回的“借转补”项目资金及占用费,作为下年度安排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来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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