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设备的概述
高速污水系统的处理能力,各国并无统一的限定。前苏联曾建议单个构筑物的处理能力不宜超过1400m3d,美国则把小厂的处理能力限定在3785 m3d的范围内。根据我国情况,建议把等于或小于4000 m3d的处理厂定义为高速污水处理厂。高速污水不同于城市污水(常包括部分工业废水),属于生活污水范畴。其水质水量特征可概括为:处理的水质水量变化较大,污染物浓度偏低,即比城市污水低,污水可生化性良好,处理难度小。
二、高速污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原则
处理出水要求和处理程度
一般来说,不同高速对出水的要求差异较大。应根据我国《地面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的有关规定和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确定处理程度,以确保出水水质。如果出水采用土地处理法处理,则按土地处理法的要求计算;
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必须结合高速的整体规划和建筑特点,即外观设计上要与高速建筑环境相协调,以求美观;
在污水处理工艺上力求简单实用,以方便管理;
在高程布置上应尽量采用立体布局,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平面布置上要紧凑,以节省用地;
污水处理厂位置应尽可能位于高速下风向,与其它建筑物有一定的距离,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高速公路污水处理设备特点:
设备化,定型化,模块化,施工安装方便,运行简易,设备性能稳定,适合分开期限建设;
处理程度高,污泥产量少,并尽可能采用节能处理技术;
处理构筑物对水力负荷和有机物负荷的适应范围较大,使系统有较好的经受冲击负荷的能力。
高速内的人口是逐渐增加的。因此,高速污水处理厂应按可预期的发展规划作为流量设计的基础。根据我国情况,可考虑采用20年的设计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