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遭遇不幸,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高残保险金,维持您家人的正常生活,如“附带被保险人”仍生存,本合同继续有效,并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一旦患有合同指定癌症之一时,我们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
一旦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
如果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而接受指定手术时,我们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
初次发生髋部骨折、患骨质疏松症,我们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髋部骨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怀孕期间经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特定疾病(1 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先兆子痫及子痫) 5% 2 宫外孕 5% 3 良性葡萄胎 5% 4 恶性葡萄胎 10% 5 绒毛膜癌 20%)时,公司按一定比例给付怀孕期疾病医疗保险金。
“附带被保险人”于出生七日后六周岁前确诊患特定先天性疾病之一,我们按基本保额的15%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附带被保险人”于出生七日后六周岁前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
凡十六周岁以上四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女性(如怀孕需未超过十六周)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分娩产下的已生存七日以上的婴儿为”附带被保险人”。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和年交。年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5年、10年、15年和20年四种。
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本合同对“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则自其出生并生存七日后至满六周岁止。
保障 | 身故 |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
身体高度残疾 | 高度残疾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 |
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特定癌症之一 | 癌症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40% (每种特定癌症的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
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系统性红斑狼疮 | 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20% (给付以一次为限) | |
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始患疾病,而接受合同规定手术 | 手术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 (同一手术位置接受合同规定手术,给付以一次为限) | |
初次发生髋部骨折、并确诊患骨质疏松症 | 髋部骨折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 (给付以一次为限) | |
怀孕期间确诊患特定疾病 | 按比例支付医疗保险金 | |
附带被保险人于出生七日后六周岁前确诊患特定先天性疾病 | 基本保额的15%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 |
附带被保险人于出生七日后六周岁前身故 | 基本保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 | |
李女士,今年30岁,选择20万的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B款,20年交费,年交3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