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圣运律师|房屋拆迁赔偿|土地拆迁赔偿|法律土地纠纷
圣运胜诉通告:二审胜浙江省玉环县
【委托人】:陈先生等十二人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玉环县
【案情简述】:
陈先生等12名村民系玉环县芦蒲镇分水村村民。因浙江省乐清湾大桥及接线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需征收陈先生等村民的承bao地。2014年3月12日,玉环县国土局填报了该工程玉环段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并由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汇同上报。2015年2月17日,作出国土资函《关于乐清湾大桥及接线工程(台州段)建设用地的批复》,载明经批准,同意玉环县、温岭市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02.9982公顷由当地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作为乐清湾大桥及接线(台州段)工程建设、“三改”用地和拆迁安置用地。
2015年3月10日,玉环县下设的玉环县沿海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收到上述批复的传真件。同年3月16日,玉环县作出《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于同日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予以张贴。同年4月7日,浙江省国土厅作出《关于转发<关于乐清湾大桥及接线工程(台州段)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函》,要求玉环县政府按照批复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为了维护切身利益,陈先生聘请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优银主任律师团队帮助协调解决此事。在接到当事人的委托后,主任律师团队及时启动了相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一审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玉环县政府作出的《方案公告》,一审驳回了陈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
【胜诉结果】:
最终,浙江省高级人民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一审作出的行政判决,并确认玉环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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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锦州拆迁案例:拆迁许可证救济路径探究
【案情概要】
辽宁锦州的蔡先生和高先生在锦州市古塔区重庆路一段各有房屋一处,自2008年3月起,蔡先生和高先生房屋所在地发生拆迁,他们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目前他们的房屋周围已经拆成一片废墟,但此次拆迁并没有彻底完成。2016年9月13日,他们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知锦州市住建委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且在此后的一段时间里进行了六次延期。后经过调查发现,锦州市住建委于2008年2月20日向某石化公司、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拆迁许可证》对蔡先生、高先生房屋所在区域进行拆迁,拆迁期限为2008年2月20日至2008年8月20日。
为了维护切身利益,蔡先生和高先生聘请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优银主任律师团队帮助协调解决此事。
【律师总结】
城市房屋拆迁主要涉及三方主体,即政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政府对于房屋拆迁负有管理责任,具体表现在:(1)对建设单位的拆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拆迁许可证;(2)发布拆迁公告,载明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主要内容;(3)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裁决;(4)根据已经作出的裁决实施强制拆迁或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拆迁;(5)对拆迁行为进行监督,对拆迁行为进行处罚。
政府核发拆迁许可证的行为是拆迁行为的基础,政府未尽到对建设单位、拆迁人的审查义务的,所作出的拆迁许可证可予以撤销或确认。拆迁许可证直接影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一旦认为政府拆迁许可证的核发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尽快采取救济措施来维护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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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拆迁系列之:从本案看签订补偿协议后如何维权
2010年1月刘先生等三人慕名找到拆迁律师王优银律师并请王律师为其维权,听完三人陈述,王优银律师对案情有了初步了解。
原来刘先生等三人均系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城郊农民,前几年家中部分人口在当地政府动员下农转非,变为城镇居民。2008年因当地重点工程县中医院迁建,在拆迁工作组“日以继夜动员”下在还没明拆迁是怎么回事的情况下,就按当地前几年的补偿标准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地公证机关随后做出公证书。
【律师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