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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本市产生的医疗废物主要采取高温焚烧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每年焚烧处置的医疗垃圾5000-6000吨。然而,本市部分地区仍然存在着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医疗废物乱排乱放和非法收集、利用、处置等现象,存在着环境安全隐患。 本次专项检查将覆盖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以偏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重点,重点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工作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储存、集中处置以及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等工作挂钩,进而从源头上控制医疗废物,决不让医疗废弃物去向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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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的背景下,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目前的实际情况,采用物联网技术手段对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的信息化管理设计了一整套方案--“医疗废物处置监督追溯系统”,以协助提高医疗废物的监控管理水平,预防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发生,提高对突发事故处理的应变能力,有效控制医疗废物和事故造成的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并应用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运行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据了解,该方案打破了以往医疗废物的管理手段,使用RFID技术实现了交接记录的电子化、定位、巡更、自动控制流程实现高度的自动化;管理平台采用云计算技术使得计算能力、储存、网络等资源可以随着应用的拓展而无缝增长,同时更稳定可靠;合理选择设备以及技术方案使得该系统耐用可靠,成本低通用性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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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2、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xx并作毁形处理;(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三)不能焚烧的,xx后集中填埋。
3、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