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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中关于预备、未遂和中止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法,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法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法,由于犯法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法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法过程中,自动放弃犯法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法结果发生的,是犯法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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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劫共同的刑罚适用

         1.审理抢劫共同案件,应当充分虑共同的情节及后果、共同人在抢劫中的作用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情节,做到准确认定主从犯,分清罪责,以责定刑,罚当其罪。一案中有两名以上主犯的,要从提意、预谋、准备、行为实施、赃物处理等方面区分出罪责者和较大者;有两名以上从犯的,要在从犯中区分出罪责相对更轻者和较轻者。对从犯的处罚,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从犯的罪责,确定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对具有自首、立功或者未成年人且初次抢劫等情节的从犯,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2.对于共同抢劫致一人死亡的案件,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除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外,一般只对共同抢劫中作用最突出、罪行最严重的那名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罪行最严重的主犯如因系未成年人而不适用死刑,或者因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而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不能不加区别地对其他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在抢劫共同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应当根据现有证据尽量分清在押犯与在逃犯的罪责,对在押犯应按其罪责处刑。罪责确实难以分清,或者不排除在押犯的罪责可能轻于在逃犯的,对在押犯适用刑罚应当留有余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格外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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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载终昭雪-广森利剑显神通

          2012年8月庞某母亲谢某找到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杨汉卿,为其儿子申冤,在案件诉说过程中,杨汉卿律师得知庞某以抢劫罪被羁押,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高院审判。

          此案一审结果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5年间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二审等程序仍旧以抢劫罪定罪。庞母说:每次见儿子都很难,并且每次见面,儿子多次强调自己是被冤枉的,庞母说:我没有别的想法,他是我儿子,我自己的儿子我知道。庞母为儿子在外奔波,只求儿子能活着,

          杨汉卿律师被母亲的这种坚毅所感动,接下此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分文不取),并强调,为冤屈者辩护是律师的责任,放心吧,我尽我的努力去为您儿子辩护,您回去吧,放心吧一切有我们。

          在接到此案后杨律师进行案件分析,因时隔多年,,寻找证人,搜集证言等方面困难都很大,但杨律师没有灰心,还是通过各个方面,重新整理,经过3个月的时间,案情证据基本已经掌握,杨律师更加坚定庞某是无罪的。

          杨律师在3个月里,北京北海往返十多次,查阅卷宗并且会见庞某8次,多次与、高院沟通,陈述庞某无罪的意见。所有的准备都已经完毕等待高院重审,但就在等待的期间迟迟不肯开庭,杨汉卿律师给广西省高院院长发律师函,高度xx此案,经过1个月的沟通,广西高院批准于30日后开庭。最终,杨律师与沟通,通过所掌握的证据与事实证明庞某无罪,最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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