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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中关于预备、未遂和中止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法,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法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法,由于犯法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法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法过程中,自动放弃犯法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法结果发生的,是犯法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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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年大狱无罪释放 终获清白


    2007年8月9日,广西浦北县人庞X祥因涉嫌抢劫被北海市抓获,2007年8月11日刑事,同年9月15日经检察机关批准执行逮捕,2008年4月11日,北海市人民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提起公诉,北海市中级人民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庞X祥参与四起,2008年10月23日,北海中院以(2008)北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次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庞X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9年8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2008)桂刑一终字第1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被告人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2010年4月30日,北海市中级人民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庞X祥参与抢劫三起(3月29日抢劫未认定),以(2009)北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次判决,判处被告人庞X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12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第二次以(2010)桂刑一终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至2012年7月,该案一审一直未开庭审理。

    广森律所在互联网上收到庞X祥发出求援信,通过庞X祥母亲的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2012年8月9日,接受庞X祥母亲的委托,并经庞X祥同意,正式担任庞X祥的辩护律师。8月13日本律师向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承办法官递交律所函及授权委托书。

    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师通过详细阅卷,制作阅卷提纲、案情分析表、案件事实对比表等二十余份材料,分析案情,发现认定庞X祥涉嫌抢劫事实的证据漏洞百出,矛盾重重,根本就是错案,决定做无罪辩护。

    此后多次与北海市中级人民承办法官沟通案件情况,指出案件疑点、申明辩护观点,期望再审法官慎重虑,并督促尽快开庭审理。2013年11月19日,北海市人民以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撤回对被告人庞X祥、香X武(“乌痣九”)的起诉,原北检刑诉(2012)62号起诉书、北检刑诉(2008)18号起诉书认定抢劫部分的第2、3、4、5、6起抢劫事实的内容即行作废。2013年11月21日,北海市中级人民以(2012)北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北海市人民撤回对被告人庞X祥、香X武起诉的决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至此,庞X祥因涉嫌抢劫5起案件被羁押,终于在六年半抗争后获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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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抢劫附带民事赔偿的处理原则

    要妥善处理抢劫附带民事赔偿工作。审理抢劫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不主动开展附带民事调解工作。但是,对于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或者被害方生活、就医陷入困境,被告人与被害方自行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的,民事赔偿情况可作为评价被告人悔罪态度的依据之一,在量刑上酌情予以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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