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_鑫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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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卫生检测评价业务依据、标准:

    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

    3、《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138-2002)

    4、《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 76-2011)

    5、《计算机X射线摄影(CR)质量控制检测规范》(GBZ187-2007)

    6、《乳腺X射线摄影质量控制检测规范》GBZ186-2007

    7、《医用电子加速器性能和试验方法》GB15213-1994

    8、《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防护要求》GBZ165-2012

    9、《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质量保证检测规范》(GB17589—2011)

    10、《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


    放射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提出: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目前,放射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一般是在预评价报告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委托放射防护设施生产厂家提供,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并不要求控制效果评价虑放射防护专篇,所以评价机构通常没有仔细阅读专篇内容,甚至在控评报告中对专篇只字不提,这就使专篇的思想在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中都没有得到体现。而事实上,专篇是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放射防护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屏蔽措施能否实现、放射防护目的能否达到的关键之一。因此,控评报告应把专篇放在与预评价同样重要的位置,对专篇提出的关键部位、关键措施等高度重视,在报告中加以阐述、论证。


    关于编制机构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预评价是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对辐射源利用可能对工作人员造成健康影响进行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为验证放射防护设施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预评价报告要求而进行的评价。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控制效果评价的实质是验证竣工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预评价要求,两者有非常紧密的关系,因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提出“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由同一机构完成可以保证评价工作的延续性,而且经过预评价后,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问题、需要xx的重点都有比较清晰的认识,开展的控制效果评价也会因此更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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