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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圣运律师|房屋拆迁赔偿|土地拆迁赔偿|法律土地纠纷

    江苏拆迁系列之:信息公开不xx,行政诉讼维权益

    【事实概要】

         樊先生是江苏省宿迁市的一个普通居民,2014年,政府下达征收拆迁的通知,要对樊先生的老房进行了拆除并重建。樊先生心疼自己住了几十年的老房子,但对于维权方面的信息知之甚少。为了核实自己老房子被征收的合法性,和本村其他六个居民一起找到了北京市圣运律师事务王优银主任,来北京进行详细洽谈之后,与王优银主任接洽来制定维权计划。

    【办案掠影】

    律师办案{dy}辑:申请信息公开,维权迈出{dy}步。

         王优银律师和唐琦律师深入了解案情后,针对案件关键点进行探讨。指点王先生走出维权{dy}步——向市国土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申请发出后,市国土资源局很快进行了回复,但该答复书仅是针对“房屋征收补助费使用情况相关材料”的申请材料做出的,而对其他申请事项并未回复。

         樊先生面对政府的答复书有点不知所措,政府对自己想要的信息并没有xx回复。王优银律师和唐琦律师对樊先生的担忧进行了耐心的解答。面对政府信息公开不xx的情况,属于政府不作为,可以对政府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办案第二辑:信息公开不xx,提起诉讼维权益

          樊先生面对两位律师耐心的解答,决定听从建议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希望以此来维权。

          受理了案件后,市国土资源局对自己的行为也做出了辩护,国土资源局认为,樊先生的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并且已经对樊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了适当的回复。

          王优银律师和唐琦律师认为,根据《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在这个案件中,樊先生在15个工作日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提起诉讼,所以樊先生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樊先生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应该受到保护,市国土资源局对樊先生申请公开的信息并没有xx进行回复,其行为构成政府不作为,依法应确认其。

    【律师看法】

         政府信息公开,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不仅可以促进政府的依法执政,也使得公民在面对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找到了一个维权的途径。王优银主任律师提醒大家,以后遇到类似的行政案件,要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维权不仅可使自身利益不受损害,也能为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献出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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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拆迁系列之:行政复议促国土资源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事实概览】

          赵先生是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某村村民,其所在村的集体土地及房屋面临着拆迁。由于未与政府达成补偿协议,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赵先生经多方打听,找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主任律师团队为其理土地征收相关法律事务。

    【办案掠影】

          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律师和唐琦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详尽的案情分析,决定先从政府信息公开做起。在律师的指导下,赵先生于2014年10月9日以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其所在地国土资源局申请书面公开文、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等政府信息。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公开职责。2014年12月,赵先生向邢台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威县国土资源局辩称,赵先生先前已向国土资源局口头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次书面申请属于重复申请,并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有的属于主动公开信息,有的涉及第三方利益需征求第三方意见。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指出,赵先生向被申请人申请过两次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同,故赵先生的本次书面申请不属于重复申请。对于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仍有权要求公开,行政机关必须予以答复。对于被申请人称赵先生申请的部分信息涉及第三方利益的辩解,律师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的“可能涉及第三方利益”是指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权益”的情形,赵先生申请公开的信息显然不属于上述几种情形的任何一种。邢台市国土资源局最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赵先生。

    【律师说法】

         政府信息公开在拆迁案件中往往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但在实践中,能够顺利达到预期效果却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本案就是一个例证。申请人已提出过申请,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公开,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利益……行政机关常常以这些理由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不理不睬。圣运王优银主任律师提醒,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操作简便,但有时也带有较强的专业性,面对行政机关的辩解,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逐字逐句地反驳,从而达到以信息公开促进拆迁纠纷的合理解决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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