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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吴某,个体经商,临沂华邦物流托运部业主。2014年4月16日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宣布逮捕。现押临沂市看守所。

    姜开敏等35位自诉人以被告人吴某犯侵占罪,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姜开敏等35位自诉人的共同诉讼表人诉讼理人单夫纯,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4450元,已经临沂市罗庄区金盛价格事务所评估确认,且有平度市香店东方钣金汽修厂收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施救费400元、停车费700元,原告已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均予以支持。关于评估费400元,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损失为车辆损失4450元、施救费400元、停车费700元共5550元



                                       

    原告李某甲,临沂傅庄中学教师,居民。

    被告范某,临沂第二十一中学教师。

    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被告范某及其委托理人单夫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如不fu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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