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律师咨询|新乡市拆迁律师|圣运律师事务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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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圣运律师|房屋拆迁赔偿|土地拆迁赔偿|法律土地纠纷

    福建拆迁系列之:一审无视事实,行政判决被撤销

    纠纷:行政强制执行

    案源地:福建省福州市

    司法程序:上诉

    被上诉人: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综合局

    理律师:北京圣运律所拆迁律师王优银、刘国宏、宋金玉

       2014年3月7日,由北京圣运拆迁律师王优银、刘国宏、宋金玉理的郑女士诉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综合局行政强制一案取得重大进展。

      因一审无视基本事实,导致该案在一审中失利,判决对当事人郑女士十分不利。三位拆迁律师毫不犹豫地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提出了上诉,并且在上诉书中详尽的陈述了上诉理由,终于致使二审作出裁定:撤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2013)晋行初字第190号行政判决,并将该案发回福州市晋安区人民重审;同时,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上诉人郑女士。

      行政诉讼中难得一见的撤销判决的裁定在圣运拆迁律师的努力下横空出世,彰显出圣运拆迁律师的尽职尽责和专业性。当然,从中也可以隐约解读出我国司法环境逐步在改善,这是所有圣运人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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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拆迁案例:政府侵害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9日,淮安市淮阴区(以下称淮阴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银川路东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日,淮阴区政府发布《银川路东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何刚位于淮安市淮阴区黄河路北侧3号楼205号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经评估,何刚被征收房屋住宅部分评估单价为3901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评估单价为15600元/平方米.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何刚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2012年6月14日,淮阴区政府依征收部门申请作出淮政房征补决字[2012]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何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9.04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住.因征收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淮阴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1、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总计607027.15元;2、被征收人何刚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何刚不fu,向淮安市申请行政复议,后淮安市复议维持本案征收补偿决定.何刚仍不fu,遂向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淮阴区政府对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裁判结果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害了何刚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二十一条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何刚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刚的补偿选择权.据此,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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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宁波拆迁案例:透明是解决问题最管用的法子

    【案情概要】

         马女士是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田郑村村民,马女士合法承bao的土地因邱隘镇田郑村新村建设项目被征收,为核实土地征收的合法性,马女士向宁波市国土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书面公开航拍图。宁波市国土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以马女士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涉密信息为由,告知马女士不能公开该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宁波市国土局对马女士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进行区分处理,对于涉密部分信息不予公开,而对于涉及马女士切身利益的部分信息应当予以公开。马女士认为,宁波市国土局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属于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切身利益,马女士聘请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优银主任律师团队帮助协调解决此事。在接到当事人的委托后,主任律师团队及时启动了相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复议机关依法申请宁波市国土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并责令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律师总结】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信息,允许社会成员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下载等方式予以充分利用的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把社会文明程度推进一大步,实现了开明政府、透明政府、阳光政府。阳光是的防腐剂,路灯是的xx,透明是解决问题最管用的法子。政府是的信息拥有者和控制者,信息时信息已是重要资源,对土地征收来说,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和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护个人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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