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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辩护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缓刑的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已缴纳人民币30000元,余款人民币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林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的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田某东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

    如不fu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尚修民与路树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对其关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的认定和载明的责任承担予以确认。




    原告刘元君。被告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原告刘元君诉被告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办事处拆迁行政强制、行政赔偿一案,原告刘元君于2014年12月22日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院受理后,移交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15年1月22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临行初字第4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该案由临沭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委托理人刘乾林、被告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委托理人单夫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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