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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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用自用小客车,所支付的租金、利息及手续费等进项税额部分,因属于分期付款买卖性质,与实际购买自用小客车无异,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要求


      不过,若企业非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用汽车载运员工上下班,属于供本业或附属业务使用的劳务,有关的进项税额则准予扣抵。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要求

    由于融资租赁业务取得的租金收入,相当于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本金,贷给承租方取得的利息作为收入。因此,在按租赁费总额作为计税收入的同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作为成本扣除。在融资租赁下,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可以在发生的当期一次性扣除,如果金额较大,也可以根据配比原则,在租金收入确认的各期配比扣除。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要求
    由于融资租赁的计税收入通常是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分期平均收取的,因此,初始直接费用采用分期扣除办法时,也应当于确认计税收入的当期平均扣除。相应地,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也应采取平均扣除的办法。纳税年度应确认的所得额=本期应收租赁费-(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租赁期或初始直接费用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因融资租赁实际上属分期付款买卖性质,与购买自用乘人小汽车无异,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依前揭规定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反之,营业人若非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用汽车载运员工上下班,属购买供本业或附属业务使用的劳务,除依前揭规定不得扣抵外,其有关的进项税额应准予扣抵。若企业误将融资租赁租用小客车的进项税额申报扣抵,恐涉及虚报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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