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流程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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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注册时要注意符合显著性要求_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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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大利xxxx“GUCCI”公司在我国申请一个由五排大写字母“G”组成的整体组合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因其申请商标类似于装饰图案,缺乏显著特征,5月23日上午,北京市{dy}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GUCCI”公司一审败诉。

      2002年7月26日,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在意大利共和国申请注册一个由五排大写字母“G”组成的整体组合商标,同年10月3日获得注册。后,原告向中国商标局申请领土延伸保护。商标的图样为长方形,该长方形中有横向半着色底的大边中,有多个深色的方形大写“G”呈五行横向排列。

      2003年6月23日,商标局作出驳回通知,理由是该商标缺乏显著性,予以全部驳回。原告不服,于2003年8月8日向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向被告提供了原告的公司介绍及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被告经过审查,于2006年12月18日作出商评字[2006]第4207号“关于国际注册第79167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驳回了原告向中国提出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理由是:申请商标由五排大写字母“G”组成,其整体组合类似于使用商品的装饰图案,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标识加以识别,申请商标整体组合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能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一中院认为,商标是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或者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首先,虽然原告持有“G”文字或图形的多项商标已经在中国获得注册,但是申请商标中的“G”是方形,与原告提供的其已经取得注册的“G”商标或由“G”组合的其它多项商标中的“G”形状不一致,因此,不能认定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另外,虽然原告主张其是国际知名的生产时尚及xx豪华产品的跨国集团,其“G”系列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G”系列商标为中国公众熟知。但是,其未向商标局和被告提供申请商标属于xx商标或者在中国境内通过使用或宣传已经具有一定影响的证据,因此,法院亦不能认定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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