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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静笃律师事务所于2015-01-22注册成立,主营婚姻律师、重庆离婚律师、重庆离婚律师等产品,其研发、生产的产品已通过ISO9001:2000认证,并被授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协议离婚后有关孩子抚养费的约定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张力与王翠花于2000年7月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王翠花不能生育,便于丈夫商量共同收养一子,取名张小力。因张力一直想要一个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孩子,便背着王翠花与他人生有一女,王翠花知道丈夫在外与他同居并生有一女,张力大闹一场后便与张力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养子张小力随王翠花生活,张力不支付抚养费。几年后,王翠花下岗,生活变得拮据,便多次找张力要求其承担部分养女抚养费,均遭到拒绝。于是王翠花便以张小力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将养父张力诉至法院,要求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张力辩称,离婚时双方已有约定,张力不应该承担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出如下判决:张力与张小力之间系养父子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张小力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是关于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义务的纠纷案件。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约定“养女随男方生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表明双方对子女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婚姻登记机关没有不当之处。虽然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但其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未成年养女的权利,故法院没有支持张力的主张。  【适用法条】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产品其他资料:产品名称:静笃律所;价格:1;热销区域:全国;主营产品行业:商务、咨询策划、婚姻咨询、商务、商务、法律;企业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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