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标注册/巴西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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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要
            巴西商标法律的构成有1971年12月21日制定的第5772号工业产权法,1971年12月31日生效;1977年12月1日的第6480号法律;1992年8月24日生效的第635号法律;1997年5月15日生效的第9279/96号商标法;实施条例:1975年9月16日生效的15号条例,1980年11月25日生效的第46号条例,1981年5月1日生效的第49、50、51和52号条例,1982年4月12日生效的第61号条例,1984年3月1日生效的62号条例,1986年4月15日生效的80号条例,1986午9月2日生效的81号条例,1993年2月9日生效的109 号条例,1993年12月生效的112/93号条例,1994年8月4日生效的123/94号条例,1999年9月9日生效的150、153号条例,1999年12月21日的154号条例。

            巴西自1995年1月1日起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随着巴西议会批准通过关贸总协定,并根据1994年12月30日的第1355号政府法令,巴西成为Trips协议的成员。为遵守Trip8协议的有关规定,巴西于1994年12月30日颁布了第1355号政府法令,通过了将于1997年5月15日生效的第9279/96号商标法。之后的1999年9月9日,巴西专利商标局颁布了第150号实施条例,宣布将于2000年1月3日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1995年8月5日,巴西、阿根廷、巴拉圭和乌拉圭四国签订了协调各国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的议定书。
      
             巴西商标商标权的取得基于在先注册原则,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规定的分类法,一个申请只能包含一个类别。

    二、审查
    巴西专利商标局对商标申请做形式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和实质审查(在先权利商标和冲突商标的审查);
    回复官方驳回的期限为60天,逾期不回复,商标申请被视为放弃。
     
    巴西专利商标局对商标申请的驳回决定,以及对注册商标的撤销决定,商标申请人和注册人均可以在该决定发出之日起60天内申请复审。
    异议人可以对申请商标提出异议,也可在申请商标获得注册后,对其提出撤销申请。
     
    获得巴西专利商标局审查通过的商标申请,以及官方的裁定和决定/商标异议和复审申请,均在商标公告上登载。商标申请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后60天内,他人可以对该商标申请提出异议。
     
    商标申请通过所有审查后,官方将对申请予以注册并颁发注册证书。
     
    巴西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从获得注册时起算。
    商标续展的有效期也是10年,商标续展申请可以在有效期满前1年内提交.同时,商标续展有6个月的宽展期。
    对注册商标连续5年不使用将有可能导致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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