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交通事故赔偿如何确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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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被告


      【交通事故赔偿 】 一、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里需要明确三点:


      其一、租赁、借用情况下,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二、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三、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的不是全部责任,而是与其过错行为相适用的责任,也就不是与使用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机动车租赁、出借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责任情形有哪些:


      根据过错责任的举证规则,只有受害人举证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对被租用、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有过错时,才能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概括而言,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主要表现为:


      提供的机动车不适驾,存在质量隐患,且未告知实际使用人,导致事故发生;


      出租、出借时,未对实际使用人驾驶资格进行合理、审慎的审查;


      车辆所有人未告知实际使用人有关机动车限速、限程等运行参数,或者未尽必要的安全提示义务。


      二、雇员作为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的,雇主承担何责


      侵权责任法34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5条前段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是针对雇主就是机动车所有人作出的规定。如果雇主又是租用、借用车辆的,那么,需根据该法49条规定确定强制险、雇主责任以及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时)所承担的相应责任。


      三、车辆出卖后并实际交付车辆,但未办过户,各方如何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0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出卖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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