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外商代表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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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广州外商代表处应提交的资料
1.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外国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由工商部门直接核准登记。
⑴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⑵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⑶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
⑷
外国检验鉴定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
⑸
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含外国银行关闭分行并在同城设立代表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
门审批;
⑹
境外版权组织和权利人在华设立代表机构,经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⑺
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新闻出版机构在内地设立办事处,经新闻出版署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⑻
外国保险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经中国保监会审批;
⑼
设立境外认证机构的代表机构,由国家认监委批准;
⑽
外航驻华常设机构由民航总局审批;
⑾
外国旅行社常驻代表机构由国家旅游局审批;
⑿
境外广播电影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由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⒀
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3.
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和资信
证明(资信证明是指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的资信证明为该企业近三年资产负债及损益年报;)
4.
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及代表的任职文件;
5.
外国
(
地区
)
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还应提交该总公司的组织章程、董事会董事名单;
6.
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文件;
7.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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