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继承、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劳动争议、律师见证......
原告:吴XX。
被告:宋XX。
原告吴XX因保证合同纠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宋XX履行担保责任,代为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7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吴XX、被告宋XX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借款人柳XX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吴XX借款395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
被告宋XX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并约定于2015年4月5日前归还借款。借款后,借款人柳XX归还原告本金12500元,尚欠27000元未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未还款。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吴XX借款本金27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