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范围和条件
凡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了研究开发费用:
纳税人办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的项目须符合 《 xxxx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 (国科发火〔2008 〕172 号)或 《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2007 年度) 》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 2007 年度第 6 号公告)的规定。
(一)符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第九十五条规定条件,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二)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政策优惠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提交材料种类
(一)科技主管部门鉴定表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1 .《备案类减免税申请报备表》
2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3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业务信息表》
4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编写提纲》
5 .《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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