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承兑xx买卖银行承兑xx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由票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担当。保证人对合法取得银行承兑xx的持票人所享有的银行承兑xx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银行承兑xx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被保证的银行承兑xx,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银行承兑xx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应当在银行承兑xx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其中,第(一)项、第(五)为保证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保证人在银行承兑xx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二)项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保证人在银行承兑xx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三)项的,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银行承兑xx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影响对银行承兑xx的保证责任。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银行承兑xx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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