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刑事律师 涉外刑事案件的辩护 刑事辩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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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刑事律师 涉外刑事案件的辩护 刑事辩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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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参照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
      第六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参照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       
      第二节 审查管辖
      第六十五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法院管辖不当、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等情形,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退案或移送。

      第三节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六十六条 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六十七条 律师应当认真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分析案情。案件材料应当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
      第六十八条 审判阶段的律师认为必要时可向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请求提供有关材料,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应予配合。
      第六十九条 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应当记明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并应注明案卷页数,证据材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及制作证据的人员。
      第七十条 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应当着重了解以下事项:
      (一) 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二) 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三) 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四) 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五) 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六)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七) 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其理由等;
      (八) 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九) 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
      (十) 相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十一) 其它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七十一条 律师阅卷应注意的事项参见本规范第四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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