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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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文件桂房改【2011】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金缴存政策的通知》精神,对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从15%调整为12%,取消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zg}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工资的3倍。
三, 区直、中直驻我市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上、下限可参照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
四,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