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条例(第 559 章)(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 2003 年 4 月 4 日正式生效,为本港的商标法例及常规带来一系列实质和程序方面的转变。
虽然条例早在 2000 年 6 月 15 日已获立法会通过,可是新法例迟迟仍未实施,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一直在研究一套可处理电子登记的计算机系统,同时政府亦需拟备新的《商标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该规则亦会与新条例于 2003 年 4 月 4 日生效。
政府曾对《商标条例》(第 43 章)(以下简称「旧条例」)作出修订,以遵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载列的保障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可是,法律仍存在不少由官僚造成的障碍以及其它限制因素。
新条例为香港商标注册制度换上了一块新的面纱。新条例旨在提高对注册商标的保障,以及简化和改善现有的注册制度。其中的改变包括降低收费、提供多类别申请、废除商标记录册对 A 部和 B 部的划分、为注册的有效期和实施电子商贸事宜定下标准、扩大对xxxx的保障范围,以及采纳更广阔的商标和商标侵犯的定义。
除了推出新法例,知识产权署亦会继续依据信息科技外判计划为公众提供电子服务,新计划为知识产权署的人员带来重大的转变,他们现可透过电子方式处理商标注册的申请。知识产权署亦于 2003 年 1 月底推出了网上查阅商标记录服务,市民可免费使用是项服务,网址为 http://ipsearch.ipd.gov.hk。从前若要查阅商标记录,非得亲身到知识产权署不可,新推出的网上搜寻系统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发展。知识产权署在 2004 年亦会进一步推出其它新服务,包括让大众选择以电子方式提交申请、支付申请费用以及与知识产权署人员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