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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地证的一些简介原产地证常用的有7种:
1、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O
2、普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A
3、东盟原产地证明书Form E
4、智利原产地证明书Form F
5、亚太原产地证明书Form B
6、中国秘鲁FTA 产地证书
7、香港转口产地证
另有国际商事证明书(原产地证明书商业xx)及原产地证大使馆加签。
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O: 原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出口国的特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出口货物为该国家(或地区)原产的一种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是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证明文件,是出口产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国籍”和”护照”。
普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A: 普惠制,即普遍优惠制,简称GSP,是一种关税制度,是发达国家(给惠国)对从发展中国家(受惠国)进口某些适合的产品时给予减免或免税的优惠待遇。世界上共有38个给惠国,实施13个普惠制方案,其中土耳其和欧盟25个成员国(包括法国、联合王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匈牙利、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塞浦路斯、马耳他、立陶宛、斯洛文尼亚、捷克、斯洛伐克、波兰 、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共同实施一个给惠方案,其余12国包括瑞士、挪威、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美国和保加利亚各自执行本国的给惠方案。现在有42个国家可以做到,FORM A ,还有格鲁吉亚、克罗地亚、保加利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罗马尼亚也可以做到的,美国一直没有给予我国普惠制!
东盟原产地证明书Form E: 2002年11月4日,中国与东盟十国签发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这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目前,东盟成员国包括: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泰蔬菜水果协议》并入“早期收获”方案中继续执行。为使中国和东盟双方尽快享受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的优惠,双方制订了“早期收获”方案,决定从 2004年1月1日起对500多种产品相互给予关税优惠,这些产品主要涉及HS税目号第1章至第8章的农产品,其中包括活动物、活植物、肉类及食用杂碎、鱼类、乳品、其他食用动物产、食用蔬菜、食用水果及坚果等。自2005年7月20日起,中国和东盟按照《货物贸易协定》,开始对原产于中国和东盟的约7000个税目的产品相互给予优惠关税待遇,以自由贸易区的税率实现彼此货物的通关。自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E签发的产品范围,除了去年1月1日已经开始签发的HS税目号下1-8章的全部产品以外,又新增了泰国、马来西亚等6个国家降税清单中的产品。即:出口至东盟国家包括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的相关产品均可签发原产地证书FORME。
智利原产地证明书Form F: 我国与拉美国家签署的{dy}个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正式实施。智利对原产于我国的5891种产品,及中国对原产于智利的2806种产品的关税立即同时降为零。
亚太原产地证明书Form B: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是根据《亚太贸易协定》的要求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协定成员国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证明文件,亚太原产地证书签发有利于进一步开拓东亚和南亚的市场,扩大与亚太贸易协定各成员国之间的经贸往来,促进亚洲区域合作。专家提醒各出口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一关税优惠贸易政策,积极申请《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使相关出口产品享受关税优惠待遇。我国已同其他发展中国家签订了4个区域性贸易协定,签发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签定《亚太贸易协定》的国家有: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老挝。《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明书(FORM P) 对巴基斯坦可以签发《〈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2006年1月1日起双方先期实施降税的3000多个税目产品,分别实施零关税和优惠关税.原产于中国的486个8位零关税税目产品的关税将在2年内分3次逐步下降,2008年1月1日全部降为`零,原产于中国的486个8位零关税税目产品实施优惠关税,平均优惠幅度为22%.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其关税优惠幅度从1%到10%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