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文某来到南宁市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文某月工资710元,其中,240元是某物业公司支付给文某的社会保险费补贴。2009年6月2日,文某提出辞职,某物业公司同意。
之后,文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要求某物业公司补缴2008年12月至2009年5月各项社会保险费。
处理结果:仲裁委裁决,支持文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劳动法》规定,社会保险费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强制征缴的,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个人自行办理。本案中,某物业公司应为文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要求文某退还原先支付给其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启示思考:有些行业的工作特点,造成人员流动性大,职工队伍不稳定。专家提醒,劳动者不能看重眼前小利而舍长远利益,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影响劳动者以后的退休养老问题。劳动者放弃征缴,也使得用人单位逃避了法律,规避了其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