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以及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要求,凡是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凡是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上述两项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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