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 准 规 定了气瓶定期检验站(以下简称检验站)的资格、职责和必备的条件。 本标 准 适 用于对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和溶解乙炔气瓶进行定期技术检验的气瓶检 验站。 本标 准 不 适用于深冷气瓶检验站。 2 引用标准 下列 标 准 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zx1}版本的可能性. GB /T 1 2137-1989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GB /T 9 251-1997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 /T 1 3003-1991 溶解乙炔气瓶气压试验方法 3 建站审批 3.1 建立检验站之前必须通过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向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 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筹建。 3.2 经批准建站的单位在站址选定后,必须向当地环保、公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经实 地考察批准后方可实施建筑和设备安装. 3.3 在厂房完工和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须按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由省级锅炉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审查和批准,并报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统一编发检验 站号、领取气瓶检验许可证方可实施气瓶检验。 4 主要职资 4.1 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4.2 对气瓶附件进行维修或更换。 4.3 进xx瓶表面的涂敷. 4.4 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4.5 气瓶改装。 4.6 按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所在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气瓶检验评定情况和气瓶安 全状况,其内容应包括各类气瓶检验总数、合格数、报废数和改装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