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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标志是表明产品符合欧洲指令(取代所有国家法规)的{wy}标志,这就意味着“CE”标志应取代所有符合国家法规的标志(如德国的GS标志)。成员国应将“CE”标志纳入到其国家法规和行政管理程序中。产品上可加贴其他标志,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该标志具有与“CE”标志不同的功能,为该标志提供了其它附加的价值,例如指令未涉及的环境问题。
加贴的是不易引起混淆的法律标志,如制造商保护性商标等。
CE标志认证模式
目前,欧盟认可的使用 CE 标志的模式有如下八种:
1. 工厂自我控制和认证
Module A (内部生产控制):
a) 简单的、大批量的、无危害产品,仅适用按欧洲标准生产的工厂
b) 工厂自我进行合格评审,自我声明
c) 技术文件提交国家机构保存十年,在此基础上,可用评审和检查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指令,生产者甚至要提供产品的设计、生产和组装过程供检查
d) 不需要声明其生产过程能始终保证产品符合要求
Module B :
a) 厂家未按欧洲标准生产
b) 测试机构对产品的特殊零部件作随机测试
2. 测试机构进行评审
Module B (EC 型式评审):
提交样品和技术文件到所选择的测试机构供评审,测试机构出具证书。注:仅有 B 不足于构成 CE 的使用
Module C+B (与型式样品一致 +B ):
工厂作一致性声明(与通过认证的型式一致),声明保存十年
Module D+B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B):
本模式关注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工厂按照测试机构批准的方法(质量体系, EN29003)进行生产,在此基础上声明其产品与认证型式一致(一致性声明)
Module E+B (产品质量控制 +B):
本模式仅关注最终产品控制 (EN29003),其余同 Module D
Module F+B(产品测试 +B ):
工厂保证生产过程能确保产品满足要求后,作一致性声明。认可的测试机构通过全检或抽样检查来验证其产品的符合性。测试机构颁发证书。
Module G (逐个测试):
工厂声明符合指令要求,并向测试机构提交产品技术参数,测试机构逐个检查产品后颁发证书。
Module H (综合质量控制):
本模式关注设计、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 (EN29001)。其余同 Module D+ Module E 。
其中,模式 F+B,模式 G 适用于危险度特别高的产品。
以下这些常见的一般电子产品按照 Module C+B 模式进行认证,即由 测试机构出具测试报告和证书,工厂签署一致性声明(与通过认证的型式一致) :
1. 信息技术类 (IT),如计算机及外设
2. 音频视频类 (AV),如电视机、DVD、CD、音响、功放等
3. 家用电器,如空调、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等
4. 无线电及电信终端产品 (R&TTE)
这些标志不得在含义或形式上与“CE”标志产生混淆
“CE”标志必须由制造商或设在欧盟内受指定的代表加帖。制造商(欧盟内或来自欧盟外)是使产品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最终负责人,制造商也可在欧盟内指定一个全权代表,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人员应承担制造商承担的责任。
欧洲经济区即欧洲联盟、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瑞士除外)。 CE 标志推行以前,由于欧共体国家对产品进口与销售的要求不同,所以彼此间容易形成贸易壁垒,阻碍经济一体化进程。按照欧共体 1985 年 5 月 7 日的 (85/C136/01) 号《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 (New Approach Directives) , CE 标志应运而生。
产品上施加 CE 标志,意味着其制造商宣告:该产品符合欧洲的健康、安全、环保和消费者保护 等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在实际中,这些法律多以产品指令的方式发布)。施加 CE 标志的产品,可以合法地进入欧盟统一市场,并自由地在欧盟统一市场内流通。
CE认证与欧盟指令
欧盟已经实施一套制度,以保护消费者与工作者的健康,商品的状态与环境。在这套新制度之下,欧盟与一些欧洲自由贸易协会的国家,制定了EC指令。以确保产品符合安全和品质的标准。
透过调和的标准,各国适用统一的评估程序和允收条件,因此得以减少重复测试和各国个别送审的情形。
欧盟/欧洲共同体和欧洲自由贸易协会在1994年,联合建立了欧洲经济区域,此为世界{zd0}的经济区,参加国家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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