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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离婚律师浅析——离婚后是否可以再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提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提出,单独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不要求离婚的,法院不予支持。那么,离婚后是否可以再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呢?日前,成都婚姻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关于离婚后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
【案情介绍】 王大力与李小丽于2007年2月结婚。由于王大力与李小丽自由恋爱时间短,双方缺乏很好的了解。婚后,王大力常因一些家庭琐事或酗酒后对李小丽大打出手。2008年7月13日,王大力喝酒后又对李小丽进行殴打,忍无可忍的李小丽离家出走。在朋友的劝说下,决定与王大力离婚。2008年9月3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2009年3月16日,李小丽以在婚姻存续期间,王大力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大力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王大力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感到很惊讶:既然已经协议离婚,何来精神损害赔偿?
成都离婚律师即李小丽的代理人认为:王大力与李小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大力对李小丽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有医院诊断证明,有派出所的出警与询问笔录,有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证明,足以证明王大力对李小丽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婚姻解体,王大力存在很大过错。尽管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李小丽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的时间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
【法院判决】 支持原告即李小丽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即王大力向原告李小丽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律师说法】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zg}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7条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作出了规定,包括:
一、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二、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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