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投资客 冤死看守所
湖南省绥宁县政法部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干预插手经济纠纷案件,致使浙商朱完良关押8个多月,加害死亡。
这是最近发生在我朋友身上令人极其愤怒的事:
朋友的父亲,朱完良,男,1956年12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安吉县,汉族,文盲,农民。2005年,作为绥宁县人民Z*F招商引资对象,到绥宁县水口乡投资兴办了竹拉丝厂。当地居民马建中、肖东林、于光登及Z*F公务员胡正荣、陈志远等人看到有利可图,也成立了自己的竹拉丝厂,由于既不懂生产也没有销售渠道,就先后要求与朱完良合伙经营并签订了合伙协议,主要内容为朱完良负责生产、销售,马建中等人负责投入资金、账务管理,以及利润分配形式。由于经营风险,金融危机,马建中等人虽然收回投资但并没有xx实现预期的经济利益,马建中等人就按照与朱完良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计算出他们能够获得的预期利益,逼迫朱完良出具欠条予以确认,并保证在到期不能偿还款项时,以自己在绥宁县水口乡开办的竹拉丝厂设备抵债。这些借条或欠条是朱完良按他们书写的样本抄写的。因为朱完良不识字,包括合伙协议,大部分文字朱完良都是不认识的,就更不用说法律后果了。在朱完良没能按照欠条或者借条规定的时间支付他们款项时,马建中等人凭借具有黑势力背景的弟弟以及和G*A良好的“关系”,向绥宁县G*A局报案。
绥宁县G*A局随即在网上通辑朱完良,并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12月7日将朱完良刑事拘留,2010年1月12日根据绥宁县人民J*C*Y的决定执行逮捕,将朱完良羁押于绥宁县看守所。在侦查阶段,绥宁县G*A局多次与朱完良家属联系,只要还清马建中等人所称的欠款(朱完良称有的欠条为伪造),就可以将朱完良释放。我也就纳闷了,这人要犯罪了用钱就能解决?为了达到要钱的目的,绥宁县G*A局还通过不停变换监室和羁押地点(转洞口县看守所羁押两个月)来迫使朱完良就范。朱完良知道,如果此时交冤枉钱,就意味着承认自己是诈骗犯,其次也确实没有对方所谓的那么多欠款。所以在G*A让其打电话给家里要钱时暗示家人不愿意交这钱。在各种手段不能奏效时,绥宁县G*A局将案件移送绥宁县J*C*Y,绥宁县人民J*C*Y以绥检刑诉字(2010)21号起诉书指控朱完良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4月9日向绥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绥宁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人民法院明确指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案件定性存在错误,证据不能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建议J*C*Y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