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
被告:东莞市厚街某百货商场。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假冒“361°”注册商标的日用品的侵权行为并销毁全部库存侵权产品;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所花费的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以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系我国体育用品xxxx,也是2010年亚运会的主要赞助商之一,是“361°”及图形商标的{wy}合法持有人。据查被告的东莞市厚街某百货商场大量销售了假冒“361°”注册商标的日用品。被告的行为不仅违反我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经原告申请,公证处对被告销售假冒“361°”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进行了现场公证。原告还曾委托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函协商处理侵权事宜,但被告根本不予理睬。为此,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东莞市{dy}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熊仁武律师代理原告将起诉资料送交东莞市{dy}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室,被告接到调解法官的电话后,主动与熊仁武律师联系,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
甲方: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乙方:东莞市厚街某百货商场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侵害甲方商标权一案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承认销售了假冒甲方“361°”商标的侵权商品。
二、乙方就上述侵权行为,同意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合理开支及律师费合计侵权赔偿款总额为人民币某万元整(¥某万元)。
三、自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需立即销毁上仿冒产品的库存,并停止侵权行为。
四、甲方收到上述全额赔偿款后,甲方承诺就本侵权行为不再以其他任何形式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五、乙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本合同内容。否则,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某万元。
六、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又销售侵害甲方享有商权的仿冒产品,甲方可随时采取法律行动。乙方不得再次利用本案中相同的人脉关系处理以后再次侵权的案件。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经甲乙方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代理律师: 代表:
签约时间:201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