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民事代理,东莞法律顾问,18807691538]丁某依法行使代位权,收回借款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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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民事代理,东莞法律顾问,18807691538]丁某依法行使代位权,收回借款8万元 河南邓州的丁某委托熊仁武律师向广州白云区法院起诉称:东莞市真诚服饰有限公司因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5万元,借期为二个月。但真诚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借款150000元归还原告。被告广州某羊毛衫织造厂尚拖欠真诚公司加工费90000余元,该加工费早已超过付款期限,真诚公司于2009年9月23日出具委托书委托原告向被告代收加工费抵扣其部分借款,但遭到被告拒绝,真诚公司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致使原告的借款无法按照收回,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此,原告要求被告代位清偿借款9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诉讼中,被告表示实际尚欠真诚公司80000元加工费。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同意支付原告80000元但要求原告出具相应金额的含税金 6%的广东省增值税专用fapiao,否则则在尚欠的款项中抵扣5000元。对此,原告表示同意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砂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广东省某羊毛衫织造厂于2010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丁某20000元;于2010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丁某30000元;于2010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丁某30000元。 二、原告丁某于2010年4月20日前向被告广东某羊毛衫织造厂开具80000元的含税金 6%的广东省增值税专用fapiao。 三、若原告未能履行上述第二项调解协议,则被告在剩余应支付原告的款项中扣除5000元。 四、本案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2010)云法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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