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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意味着什么?

时间:2016/8/18    分类:行业新闻    阅读次数:2275
内容提要

因为相关法律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管理部门又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

  因为相关法律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管理部门又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付费搜索服务究竟属不属于广告服务?互联网搜素引擎公司是不是广告经营者?学术界、广告界、互联网界、法学界和相关政府部门,八年一直争论不休。国家工商总局并非无视与不作为,而是在2011年就批准了互联网广告监管课题的立项,并广泛征求意见,审慎地进行专题研究与立法可能,因为事关中国广告业与中国互联网两个行业的走向问题。

        “魏则西”事件加速了国家工商总局的立法脚步,从不久前的“还在争论中”的中性表态,到2016年6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虽只是定性为商业推广服务,但埋下了伏笔,在等待国家工商总局的一锤定音。

        如今,八年争论到此结束,《办法》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包括以下五种: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由此可以肯定:付费搜索服务属于广告服务,付费搜索结果属于广告,互联网搜素引擎公司只要收费服务就属于广告经营者。


        法规定义180度逆转,北京高院相关规定将废除

        尽管早先业界专家学者及多位法律人士都认为,搜索引擎付费搜索服务内容应列入广告管理范畴,但因为工商总局不予明确定性,法律又无相关解释,司法机构对此前的90个司法裁判,都比较谨慎,因为无法可依,对百度推广都定性为信息检索技术服务,而非广告服务,使百度等互联网搜素引擎公司脱离《广告法》约束。为了司法裁判不趋混乱,今年4月,北京高院发布《关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其中第39条明确规定:“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竞价排名服务,属信息检索服务。”

       如今,国家工商总局对搜索引擎付费搜索服务的法律定性,使司法机构对搜索引擎付费搜索服务的性质认定,来了一个180度的逆转,该规定也将随着9月1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正式实施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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