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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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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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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企业
办理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七章七十三条
所需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7、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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